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转账后购房人突然拔腿就跑 不法分子精心策划,“诈桥”戏还是演砸了

2026-07-10浏览次数:

  多人配合 设局诈骗“过桥”资金

  精心策划的“诈桥”骗局最终败露

  ◆薛先生与一名自称“购房者”的王某达成协议,由薛先生提供“过桥”资金。两名房产中介全程协助办理手续。然而,在汇款完成的当场,王某持收款银行卡迅速逃离……

  ◆警方调查发现,王某实际上并无购房意图,伙同房产中介以购房需垫资为由,骗取薛先生60万元。

  ◆事发时,袁某骑电动车在银行附近接应,他声称只是帮助朋友送人。但事实是否如此?幕后主使究竟是房产中介还是另有他人?

  一场精心设计的诈骗,最终未能逃脱法律的制裁。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检察院近期审结了一起以垫资为名骗取“过桥”资金的案件,涉案人员均被抓获,其中主要策划者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。

  购房人收款后迅速逃离

  薛先生在无锡从事购房“过桥”垫资业务。“过桥”业务是指为购房者提供短期资金周转,以弥补银行贷款或自有资金到位前的资金缺口。2025年,通过房产中介朱某的介绍,薛先生认识了需要“过桥”资金的王某。

  为获得这笔垫资,王某向薛先生提供了详细的征信报告和房屋买卖合同,并承诺在银行手续办结后立即归还垫资款。2025年1月6日,双方在银行签署了借款协议,王某预付了利息。房产中介孟某和朱某在整个过程中提供协助。

  一切进展顺利,60万元垫资款被转入王某的银行账户。然而,在准备进行下一步操作时,王某突然持收款银行卡逃跑。惊慌失措的薛先生试图追赶,但王某跳上一辆早已等候在此的电动车,迅速消失在小巷中。

  “我的钱!”薛先生焦急万分。

  “薛总别担心,我们陪您报警,他跑不掉的,钱肯定能追回来。”中介孟某和朱某表现得比薛先生更加激动,一边安慰他,一边主动协助报警并配合警方调查。

  当晚,王某在外省被警方抓获。他声称与薛先生的协议是民间借贷,而非购房“过桥”协议,并辩称此事属于民事纠纷。

  三人联手实施“诈桥”骗局

  然而,警方调取的案发现场监控显示,案发前一日,王某和孟某曾一同出现在银行附近,疑似提前勘察逃跑路线。二人的聊天记录也表明,案发时孟某曾指示王某“跑”。当王某询问如何应对警方时,孟某回复称“说是个人借款,有借条,可以当作民事纠纷处理,派出所不会受理的”。这种典型的“诈桥”手法,使得王某、孟某、朱某三人成为重点嫌疑对象。

  在证据面前,三人的心理防线被攻破,均承认王某并无购房意图。此次诈骗由孟某策划指挥,朱某负责联系垫资人,王某则假意购房。他们以购房需垫资为由诱骗被害人转账,随后王某携款逃跑。企图将刑事犯罪伪装成民事纠纷的计划,在确凿的证据面前宣告破产。

  2025年2月6日,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罪向无锡市梁溪区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。

  监控中的神秘身影

  审查过程中,检察官认为孟某、王某、朱某符合逮捕条件,但监控录像中出现的另一名人员袁某引起了检察官的注意。

  案发时,袁某驾驶电动车在银行附近接应王某。在案件侦查初期,袁某曾接受警方询问,称应孟某要求接送王某,对诈骗行为不知情。孟某和朱某也否认袁某参与诈骗,因此警方仅对其进行了证人询问。

  然而,在孟某、王某踩点时的监控录像中,检察官再次发现了袁某的身影。“如果只是帮朋友送人,为何要参与踩点?”

  经过反复比对监控和现场细节,检察官发现,袁某在监控中走在孟某和王某前面,并多次指示接应地点,表现得十分积极,这与其之前的证词严重不符。

  更重要的线索来自一段通话录音。原来,早在2024年末,袁某就曾与朱某预谋过类似犯罪,通话中提及“打款后直接跑路”“有合同就是民事纠纷”等内容。现有证据表明,袁某具有重大作案嫌疑,涉案金额巨大,可能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,应予逮捕。

  2025年2月14日,梁溪区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发出建议书,要求追捕袁某。2月18日,袁某到案并被采取强制措施。3月27日,梁溪区检察院依法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袁某。

  无一漏网

  袁某到案后仍拒不承认犯罪事实,孟某和朱某也继续否认其参与。为进一步固定证据,检察机关引导警方恢复了涉案手机数据。通过梳理上万条微信聊天记录,检察官发现袁某曾发送过涉案房屋的估价、不动产查询结果、王某的征信报告、身份证、营业执照照片以及银行卡密码等信息,表明其掌握了实施诈骗所需的核心资料。案发当天,袁某还通过微信指示孟某必须写借条,并将资金用途写为“周转”,要求删除销毁聊天记录和购房合同。

  嫌疑人陈述与客观证据存在明显差异,可能存在串供行为。针对此情况,检察官依据客观证据,对涉案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讯问,并进行释法说理,明确了共同犯罪的法律责任以及认罪认罚的从宽处理政策。

  最终,孟某和朱某放弃了侥幸心理,如实供述了袁某组织策划犯罪、销毁证据、安排串供等事实。检察机关认定袁某在案件中起主要作用,系主犯。2025年9月,梁溪区检察院依法以涉嫌诈骗罪对袁某提起公诉。

  2025年12月1日,法院开庭审理此案。袁某在庭审中仍否认主要犯罪事实,并辩解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。针对其辩解,检察官出示了袁某事前踩点监控视频、聊天记录、通话录音等证据,证明其在事前提出犯意、积极踩点、事中微信指挥、事后接应逃离及掌握赃款等关键环节中的主导作用,应认定为主犯。

  2025年12月9日,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孟某、朱某、王某五年、四年九个月、三年九个月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今年4月,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袁某十年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10万元。目前,判决已生效。

  据悉,检察机关此前引导公安机关追回涉案款项59.97万余元,加上犯罪嫌疑人家属退赔的300元,60万元已全部发还给被害人。

  本报通讯员 华雪松 李昕 李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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