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专利“碰瓷”、批量“维权”以及恶意抢注等行为,正以“维权”之名行牟利之实,相关部门正予以监督和惩治。
在商业竞争的关键时刻提起诉讼,明知专利已被宣告无效却仍隐瞒事实进行批量“维权”,以及为牟取高额赔偿而恶意抢注商标且不以使用为目的,这些行为都引起了关注。
6月29日,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5起由检察机关办理的、旨在惩治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典型案例。这些案例涵盖了实用新型专利权、外观设计专利权、商标权以及不正当竞争等多个知识产权领域。
知识产权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。然而,一些不法分子打着“维权”的幌子,实际却从事“牟利”或“不正当竞争”活动,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。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,更扰乱了司法秩序,损害了司法权威。
其中一个典型案例揭示,江苏无锡一家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(下称“无锡某公司”)作为当地的高新技术企业和“专精特新”企业,与广东佛山一家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(下称“佛山某公司”)在同一领域存在竞争关系,双方在产品、专利以及项目竞标方面均有交集。
2023年1月10日,佛山某公司以无锡某公司侵犯其专利权为由,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索赔金额高达2300万元。这一金额超过了无锡某公司当期披露的净资产的10%,根据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》,属于应当披露的重大诉讼。当时,无锡某公司提交上市申请仅十余天,此次诉讼直接导致其上市工作被迫中断。
检察机关认为,佛山某公司在明知其权利基础存在瑕疵或缺乏事实依据的情况下,选择在无锡某公司申请上市等重要时间节点提起诉讼,旨在谋取不正当利益,损害他人合法权益,并扰乱诉讼秩序,应被认定为恶意诉讼。无锡市人民检察院在工作中发现案件线索后,经过调查核实,向法院移送了相关线索,建议法院及时甄别并依法进行处理。
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佛山某公司的诉讼请求,并判令该公司向无锡某公司赔偿40万元的合理费用,同时发布公开声明以消除负面影响。最高法在二审中驳回了上诉,维持了原判。
通过恶意注册并囤积商标,再向真正的商标权利人提起诉讼进行索赔,是知识产权恶意诉讼中的一种常见手法。记者注意到,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中有3起均涉及此类行为。
在一个典型案例中,一家以“电”为核心业务的科技股份公司,自1998年起使用“长高”作为字号,并于2006年注册了相关商标。然而,一家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申请注册了12件“长高电新”商标,并专门成立了一家贸易公司来提起侵权诉讼。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在调查后发现,该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和贸易公司并无实际生产经营活动,因此认定其行为属于恶意抢注,意图通过诉讼谋取不正当利益。在检察院、法院以及长沙市知识产权局等多部门的协调合作下,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对该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等关联公司申请注册的72件商标宣告无效。
在司法实践中,如何审查并判断是否存在“恶意”是处理此类案件的难点,也是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的亮点所在。这些案例从不同角度剖析了审查方法和判断标准。
例如,其中一个典型案例明确指出,“权利人故意隐瞒涉案专利权已被宣告无效的事实,仍继续提起诉讼的,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,构成恶意诉讼。”另一典型案例则明确,“明知其商标系恶意抢注、权利基础存在瑕疵,仍提起诉讼以谋取不当利益的,应认定为恶意诉讼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