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暑期是家庭教育出现疏忽进而引发风险的高发时段。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涉未成年人案件显示,部分未成年人在暑假期间因家长监护不力,遭遇了溺水、意外伤害等危险,甚至因沉迷网络而触犯法律。
北京三中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副庭长杨夏指出,暑期是家庭教育缺位风险的高发期。他以一名高中生陈某某贩卖、传播淫秽物品案为例,该生因长期浏览非法网站并从中获利,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。杨夏表示,陈某某的父母忙于生意,对孩子的上网内容和作息缺乏关注,直到法院介入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。
此外,暑期也是溺水等意外的高发期。北京三中院审理的民事案件中,有案例显示,部分家长将孩子托付给祖辈照看,但老人精力有限,难以实现全程看护,导致孩子私自下河游泳溺亡。法院在此类案件中认定监护人未尽到安全管护义务,需承担相应责任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及《中华⼈⺠ 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》明确规定,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、教育和保护的法定义务。依法履行监护职责,不仅包括抚养子女,还应包含陪伴、教育、保护以及尊重孩子的成长规律。
在暑期放假期间,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远不止照料其日常生活起居。放任不管、过度溺爱或粗暴对待,都属于监护失职行为。
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俊茹解释说,家长依法带娃的法律责任在离婚、分居及抚养权纠纷中较为常见。此外,因监护缺失、家庭教育缺位而引发的风险也日益凸显,例如父母外出务工,将孩子长期交由祖辈照看,对孩子的成长不闻不问,仅提供生活费,却放任孩子沉迷网络、辍学或违法。长期辱骂、侮辱、恐吓孩子等不当教育方式,以及利用孩子进行网络营销、直播带货等违法行为,也属于监护失职。
部分家长教育理念存在偏差,过于注重物质保障和学业成绩,而忽视了品德、法治教育及心理健康。他们对孩子沉迷网络、结交不良同伴等苗头性问题放任不管,直到事发后才有所察觉。还有些家长教育方式失当,要么无底线溺爱,要么习惯以打骂解决问题,缺乏有效的亲子沟通。杨夏补充说,这些问题对孩子影响深远,尤其对处于青春期的孩子,长期缺乏正面引导和情感陪伴,不利于健全人格和健康心理的形成,容易导致行为失范,甚至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。
今年1月,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“家庭教育指导令”司法适用典型案例,其中一起因学生欺凌引发的健康权纠纷案,就反映出多个家庭存在“养而不教”的问题。该案中,9名被告不仅有欺凌行为,还存在吸烟、饮酒、殴打他人等不良行为。调查显示,这些行为与他们父母未能正确、有效地履行家庭教育职责密切相关。法院根据具体情况,对受欺凌者和欺凌者家庭分别开展了有针对性的家庭教育指导,并引入社工提供专业帮助,以纠正欺凌者偏差行为。
李俊茹律师分析,“家庭教育指导令”虽非行政或刑事处罚,但具有明确的司法强制性。她指出,在该案例中,法院不仅判决了侵权责任,还针对涉案家庭发出了家庭教育指导措施,并引入专业社工进行持续指导。这表明,“家庭教育指导令”已从以往单纯的教育提醒,发展成为人民法院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、修复家庭教育功能的重要司法手段。
然而,在司法实践中,如何有效落实“家庭教育指导令”仍面临挑战。一些法官发现,由于“家庭教育指导令”属于特殊司法程序,需要进行社会调查,深入了解涉案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状况、成长环境及过往表现,并据此制定具体的指导内容和方式。这不仅增加了法院在案件审理和裁判之外的工作量,也加大了工作难度。在执行阶段,尤其是在家长配合度不高的情况下,成效可能受到限制。
李俊茹律师强调,“法律对监护职责的约束是一个逐步递进的责任体系,并非只有发生严重后果才介入。‘家庭教育指导令’的最大价值在于通过司法介入,督促监护人及时纠正教育理念和监护方式,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、校园欺凌、网络沉迷等风险消除在萌芽状态。”她同时指出,一些家长的法律意识较为淡薄。她坦言,暑假将孩子临时交给祖辈照顾本身并不违法,但如果父母长期怠于履行监护职责,未采取必要的教育、管理和安全保护措施,导致孩子发生溺水、交通事故、网络诈骗等风险事件,或造成他人损害,父母可能因未依法履行监护职责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
此外,暑期网络监管义务也日益受到关注。家长应重视网络监管,关注孩子使用手机、网络和游戏的时间及内容,及时干预异常情况,而非放任不管。
在采访中,一些双职工父母表示,暑期照料孩子的困难是客观存在的。“即便我们知道要依法带娃,但不可能整个暑期都请假,这就需要有更多的社会力量来支持。”
7月2日,教育部办公厅发布《关于做好2026年中小学、幼儿园暑期安全工作的通知》,其中提出,在坚持公益普惠和教师志愿参与、家长学生自愿参加原则的基础上,有条件的学校可为有需要的学生提供体育锻炼、艺术活动、阅读指导、综合实践、兴趣拓展、作业辅导等暑期托管服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