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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报记者 陈丹丹 报道
电信网络诈骗团伙常在网络上发布“佣金日结,轻松致富”等诱人的高薪兼职招聘信息,以“跑腿代收”“运货”“代收包裹”等名目,诱骗他人协助转移非法所得。这些看似轻松高薪的工作,实则隐藏着严重的法律风险。
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了一起涉及兼职现金收送的案件。法院判决,协助转移犯罪所得的年轻人王华(化名)因犯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,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,缓刑1年。
案件回溯
2025年7月,辍学在家的王华通过网络游戏认识了网友李斌(化名)。王华请李斌介绍工作,李斌告知有每天500元的“运货”兼职。随后,王华前往北京与李斌会合。
开始兼职后,李斌为王华提供了手机和一辆折叠电动车。2025年8月,根据李斌的指示,王华分5次从不同的电信诈骗受害者处收取现金,并转交给李斌。
王华承认,他知道自己运送的是现金,并且在完成第三次任务后已有所察觉,意识到这些钱款可能与诈骗有关,但为了赚钱并未深究。
经查,涉案的5万元款项系电信诈骗受害者刘红(化名)的被骗资金。
审理过程
法院审理认为,王华在明知涉案款项为犯罪所得的情况下,仍协助转移,其行为已构成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,应承担法律责任。
鉴于王华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,且具有自首情节,并自愿认罪认罚、赔偿了部分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,故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。
综合王华的犯罪情节及造成的后果,法院认为对其适用缓刑不会再危害社会,因此依法宣告缓刑。
判决结果
法院最终判决王华犯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,处有期徒刑6个月,缓刑1年,并处罚金1000元。该判决现已生效。
以案释法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,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、收购、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、隐瞒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本案中,王华在收到李斌提供的手机和折叠电动车等隐蔽联络及交通工具后,多次从不同诈骗受害者处收取现金并交给李斌,涉案金额达5万元。王华明知运送的是现金,并且在完成任务后已有所怀疑,其行为实质是将上游电信诈骗的赃款从被害人处转移至上家手中,属于典型的“转移”犯罪所得行为。
王华的行为加速了诈骗赃款的转移,增加了司法机关追缴的难度,客观上助长了上游诈骗犯罪的完成,妨碍了司法机关的追赃工作,因此依法应当以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法官在此提醒,广大群众在求职或寻找兼职时,务必提高警惕。对于要求代收代送现金、转账汇款、代收不明包裹的“兼职”,一定要仔细询问款项及物品的来源和用途,并进行核实。
此外,任何要求提供银行卡、身份证,或者承诺通过转账、取现等方式即可获得高额回报的“任务”,极有可能涉及违法犯罪活动,应坚决予以拒绝。